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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和条件

最后更新时间:2025年10月

本条款及条件由以下双方订立:

亚马逊FBA支持(“仓库运营商”)

以及

客户(“寄存人”)

双方(包括仓库运营商)统称为“双方”,其中“一方”指任何一方。

鉴于仓库运营商从事仓储业务;并且

鉴于寄存人希望委托仓库运营商提供仓储及相关服务,而仓库运营商也希望向寄存人提供此类服务。

因此,鉴于以下所列的相互约定及其他有价值的对价(双方特此确认已收到且对价充足),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A) 仓库运营商应为寄存人根据本条款及条件不时提供的货物(“货物”)提供仓储、存储、搬运、加工及相关服务(“服务”)。双方进一步确认,仓库运营方使用电子仓库管理系统(“WMS”)。

 

(B) 双方确认并同意,如果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与任何其他文件中的条款和条件存在任何冲突,则以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C) 寄存人声明并保证其为货物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拥有将货物存放于仓库运营方处以及随后指示货物放行和/或交付的一切权利和授权。寄存人须确保其产品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寄存人应 (i) 仅在仓库运营方公布的仓库营业时间内交付货物;(ii) 将所有货物妥善标记并包装好,以便于存储和搬运。 (iii) 向仓库经营者提供准确、完整且足以使仓库经营者遵守所有关于货物储存、搬运、加工和运输的法律法规的货物信息;(iv) 如有必要,在交付货物进行储存时或之前,提供书面指示,列明需要单独存放和清点的任何货物类别、品牌或尺寸,以及所需的储存类型和其他服务。

 

(D) 如果交付储存的货物不符合运输合同或其他书面指示中的描述,仓库经营者有权拒绝接收任何货物进行储存。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寄存人应在交付前以书面形式向仓库经营者说明此类货物及其特殊处理要求,仓库经营者有权拒绝储存此类货物。寄存人全权负责提供所有货物的完整、准确的搬运和储存指示,包括任何适用的安全程序。如果仓库运营方接受任何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进行存储,则寄存人同意接受仓库运营方指定和开具发票的费率和费用,以及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寄存人不得寄存危险品或有害货物。

 

(E) 仓库运营方对承运方可能发生的任何包裹丢失或损坏概不负责。仓库运营方对寄存人的货物负责,直至其“收到”并“发出”。入库包裹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经仓库运营方代表签字后即视为“已收到”。出库包裹在电子仓库管理系统 (WMS) 中显示“已发出”状态后即视为“已发出”。

(F) 对于所有运往仓库的货物,寄存人应确保提单或其他运输合同以及向政府监管机构提交的所有申报文件 (i) 将寄存人列为指定收货人,并交由仓库经营人保管,且 (ii) 不将仓库经营人列为收货人。如果任何货物在运输合同中指定仓库经营人为指定收货人,寄存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仓库经营人 (i) 仅为“保管人”,且 (ii) 对货物不享有任何所有权或权益。仓库经营人有权拒绝接收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货物,且不承担任何货物损失、损坏或错托的责任。无论仓库运营方接受或拒收违规发货的货物,寄存人均同意赔偿仓库运营方因该等货物运输、仓储、装卸及其他相关费用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并使其免受损害,包括附加费、少收费用、铁路滞期费、卡车/多式联运滞期费以及任何其他性质的费用。寄存人还同意赔偿仓库运营方因不当申报仓库运营方为收货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并为其辩护,使其免受损害。

 

(G) 如寄存人希望从仓库提取任何货物,则应提前向仓库运营方提供合理的书面通知和准备指示(以下简称“出库单”)。(寄存人必须在拣货和处理订单之前提供全面的准备、装运和运输保险指示。)该等书面通知和指示必须通过电子仓库管理系统(“WMS”)提供。在收到提货单并支付所有未付的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后,仓库经营者应将所请求的货物交付给寄存人或其指定人。货物可根据电话或口头指示交付,但仓库经营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错误概不负责。寄存人应在仓库经营者收到其书面指示后给予仓库经营者一段合理时间,以便其执行寄存人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寄存人或其指定人。仓库经营者可依赖提货单或寄存人的其他书面函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寄存人应负责承运人和/或第三方就货物交付和/或其他运输收取的所有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指示将仓库经营者账簿上的货物转移给仓库内任何其他寄存人的提货单,只有在送达仓库经营者并被其接受后方可生效。登记在册的寄存人应负责支付相关货物实际转移前的所有费用。

 

(H) 仓库经营者对货物及其销售所得享有留置权,以确保寄存人支付因货物的仓储、运输、保管和处理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和支出,以及寄存人向仓库经营者寄存的任何其他货物的类似费用和支出。仓库经营者可随时行使该留置权,包括根据适用法律出售全部或部分货物。

 

(I) 寄存人应按费用产生或服务提供时有效的报价单(价目表)中规定的费率支付仓储费和服务费。所有费用均可能由仓库经营者自行酌情变更,恕不另行通知。寄存人须支付每张发票最低100美元的仓储和处理费。

(J) 所有服务费用均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七 (7) 日内支付。发票将在寄存人创建相关出库订单后自动生成。寄存人应以美元支付所有款项。对于所有逾期付款,寄存人应按发票金额的 10% 或 50 美元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支付利息。寄存人应向仓库运营商偿付因收取任何逾期款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除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救济措施(仓库运营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等救济措施的放弃)外,如果寄存人未能按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仓库运营商有权暂停放行任何货物或停止提供任何服务。此外,仓库运营商保留要求寄存人在放行货物前以现金全额支付所有欠款的权利。寄存人不得因与仓库经营者之间的任何索赔或争议(无论是否与仓库经营者的违约、破产或其他原因有关)而扣留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逾期付款30天后,仓库经营者有权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移除货物,并通过公开或私下出售的方式出售货物,或以任何合法方式处置货物,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K) 每笔订单完成(服务履行完毕)后,仓库经营者将生成相应的发票并发送给寄存人审核。寄存人同意并确认,发票送达并经其付款确认后,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且不得抵扣其他应付费用。

 

(L) 仓库经营者对交付、存储或处理的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无论该损失或损坏是如何造成的,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仓库经营者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仓储人员在相同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所致。仓库经营者对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无法避免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M) 若仓库经营者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货物发生丢失、损坏或毁坏,其责任限于每磅丢失、损坏和/或毁坏货物0.50美元。在任何情况下,仓库经营者均不对因货物丢失造成的任何销售收入损失承担责任。仓库经营者对货物丢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上限为货物总价值的5%或一个月平均计费仓储费,以较低者为准。

 

(N) 仓库经营者未为寄存人投保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保险。仓库经营者无需配备保安人员或安装喷淋系统,寄存人确认,仓库经营者未配备保安人员或安装喷淋系统不构成疏忽或其他过失。

 

(O) 如果仓库经营者无法识别货物,且寄存人未在15天内要求收货,则该等货物将被视为“弃置库存”。仓库经营者可自行移除“弃置库存”,并通过公开或私下出售的方式出售,或以任何合法方式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P) 仓库经营者或寄存人均可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如本协议终止,寄存人应在14天内安排将所有货物从仓库中取出,但须支付所有未付的费用和款项。如寄存人未能及时取出货物,仓库经营者可自行取走货物,并依法以公开或私下出售的方式出售,无需刊登广告,亦可通知所有已知对货物享有权益的人(通知至被通知人的最后营业地点)。如仓库经营者经合理努力仍无法售出货物,则可依法处置货物,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Q) 若因超出仓库运营方合理控制范围的行为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洪水、火灾、地震、爆炸、政府行为、战争、入侵或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已宣战)、恐怖主义威胁或行为、骚乱或其他内乱、国家紧急状态、革命、暴动、流行病、停工、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无论是否与任何一方的员工有关)、影响承运人的限制或延误、无法或延迟获得充足或合适的材料供应、材料短缺、电信故障或停电)导致仓库运营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则仓库运营方不应对寄存人承担任何责任,亦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R) 仓库运营方可随时修订和更新本条款和条件。若存款人在本条款及细则变更后继续使用仓库运营商的服务,即表示存款人接受该等变更。仓库运营商可自行决定随时更改、补充、删除或更新仓库运营商服务的任何方面,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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